本品系用百日咳疫苗原液和白喉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作加强免疫用。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混合前单价原液 2.1.1 百日咳疫苗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1的1项的规定。 2.1.2 白喉类毒素原液制造应符合“吸附白喉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 2.1.3 原液检定 2.1.3.1 百日咳疫苗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1的2项进行。 2.1.3.2 白喉类毒素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3.1项进行。 2.2 半成品 2.2.1 配制 2.2.1.1 氢氧化铝佐剂稀释 按吸附后之最终浓度,将氢氧化铝原液用注射用水稀释成1.0~1.5mg/ml。加入硫柳汞含量不高于0.1g/L,补足氯化钠含量至8.5g/L。 2.2.1.2 吸附 按计算量将白喉类毒素及百日咳疫苗原液加入已稀释的氢氧化铝内,调pH值至5.8~7.2,使每1ml半成品含百日咳杆菌应不高于9.0×109个菌(应不高于30IOU),白喉类毒素应不高于20Lf。 2.2.2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成品 2.3.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3.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百日咳疫苗效价应不低于4.0IU,白喉疫苗效价应不低于30IU。 2.3.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 成品检定 3.2.1 鉴别试验 3.2.1.1 百日咳杆菌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2进行,动物免疫后应产生相应抗体;或加枸椽酸钠或碳酸钠将佐剂溶解后,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加相应抗血清做凝集试验,应呈明显凝集反应(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1中2.3项进行)。 3.2.1.2 白喉类毒素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通则3505);(2)疫苗用批准的方法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2.3 化学检定 3.2.3.1 pH值 应为5.8~7.2(通则0631)。 3.2.3.2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2.3.3 铝含量 应为0.17~0.26mg/剂(通则3106)。 3.2.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05mg/剂(通则3115)。 3.2.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m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2.4 效价测定 3.2.4.1 百日咳疫苗 按“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中附录2进行。每1次人用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4.0IU,且95%可信限的低限应不低于2.0IU。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进行复试,但所有的有效试验结果必须以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来计算,达到上述要求判为合格。 3.2.4.2 白喉疫苗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的免疫效价应不低于30IU(通则3505)。 3.2.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6 特异性毒性检查 3.2.6.1 百日咳疫苗 应符合“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附录3的规定。 3.2.6.2 白喉疫苗 用体重250~35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腹部皮下注射2.5ml,分两侧,每侧1.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可能30天不完全吸收。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到期每只豚鼠体重比注射前增加,无晚期麻痹症者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百日咳疫苗原液保存时间超过18个月者,自原液采集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不得超过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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