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伤寒沙门菌培养液纯化的Vi多糖,经用PBS稀释制成。用于预防伤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菌种为伤寒沙门菌Ty2株,CMCC 50098。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启开后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接种发酵罐培养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2.1.4 种子批的检定 2.1.4.1 培养特性 菌种接种于pH7.2~7.4的肉汤琼脂、马丁琼脂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35~37℃培养16~20小时,应为无色半透明、边缘整齐、表面光滑湿润的圆形菌落。 2.1.4.2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阴性杆菌。 2.1.4.3 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甘露醇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蔗糖(通则3605);氧化酶试验阴性。 2.1.4.4 血清学试验 (1) 玻片凝集试验 菌种的新鲜培养物与Vi及H-d参考血清有强凝集反应(+++以上),与O-9参考血清不产生凝集或仅有较弱凝集反应。 (2) 定量凝集试验 菌种的新鲜培养物,用PBS制成6.0×108/ml的菌悬液,加入终浓度为0.5%的甲醛溶液,杀菌后的菌液(或直接用活菌菌液)与伤寒Vi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另取经100℃ 30分钟加热杀菌的菌液,与伤寒O参考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出现(+)凝集之血清最高稀释度为凝集反应效价,凝集效价应不低于参考血清原效价之半。 2.1.5 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8℃及以下。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工作种子批菌种,检定培养特性及染色镜检合格后,接种于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培养基,制备数量适宜的生产用种子。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改良半综合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培养基不应含有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能形成沉淀的成分。 2.2.3 培养 采用培养罐液体培养。在培养过程中及杀菌前取样进行菌液浓度测定及纯菌检查,涂片做革兰氏染色镜检,如发现污染杂菌,应废弃。 2.2.4 收获及杀菌 培养物于对数生长期的后期或静止期的前期收获。取样进行菌液浓度测定及纯菌检查,合格后在收获的培养液中加入甲醛溶液杀菌,杀菌条件以确保杀菌完全又不损伤其多糖抗原为宜。 2.2.5 纯化 2.2.5.1 去核酸 将已杀菌的培养物,离心去菌体后收集上清液,采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沉淀收集复合多糖。 2.2.5.2 沉淀多糖 取2.2.5.1的上清液,加入乙醇溶液沉淀多糖,沉淀物依次用无水乙醇、丙酮洗涤,沉淀物即为粗制多糖。粗制多糖应保存在-20℃以下,待纯化。 2.2.5.3 多糖纯化 将粗制多糖溶解于醋酸钠溶液中,用冷苯酚提取,离心收集上清液,并用适宜溶液透析或超滤;加入乙醇沉淀,沉淀物用无水乙醇及丙酮分别洗涤,用灭菌注射用水溶解,除菌过滤后即为多糖原液。提取过程应尽可能在15℃以下进行。 2.2.6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7 保存及有效期 于-20℃以下保存。自收获杀菌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应不超过60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适宜稀释剂稀释原液,可加入适量抑菌剂。每1次人用剂量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每瓶5ml(10次人用剂量)、1ml(2次人用剂量)、0.5ml(1次人用剂量)。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多糖应不低于3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本品与伤寒Vi血清48小时内应形成明显沉淀线,而与伤寒O血清不形成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1)。 3.1.2.2 蛋白质含量 应小于10mg/g(通则0731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应小于20mg/g,核酸在波长260nm处的吸收系数()为200(通则0401)。 3.1.2.4 O-乙酰基含量 应不低于2.0mmol/g(通则3117)。 3.1.2.5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多糖分子的KD值在0.25以前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应在50%以上(通则3420)。 3.1.2.6 苯酚残留量 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3)。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3.1.1项进行。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3.2 抑菌剂含量 如添加苯酚作抑菌剂,其含量应不高于1.5mg/剂(通则3113)。 3.3.3.3 多糖含量 称取0.5~0.6g琼脂糖,加入0.05mol/L巴比妥缓冲液(pH 8.6)40ml中,加热溶胀完全,待冷却至约56℃时,加入伤寒Vi血清1ml,混匀后迅速倾倒于12cm×6cm的洁净水平玻板上,待凝胶凝固后用直径3mm的打孔器在距底边1.5cm处打孔。各孔中分别加入各稀释好的伤寒Vi抗原标准品溶液(浓度分别为:100μg/mL、50μg/ml、25μg/ml、12.5μg/ml、6.25μg/ml)和本品5μl(本品做双孔)。靠近边缘一孔中,可加入10μl溴酚蓝指示液。加样后将玻板置于电泳槽上,滤纸搭桥,加样端与电泳仪阴极相连。采用0.05mol/L巴比妥缓冲液(pH8.6)为电极缓冲液,8V/cm恒压电泳至指示剂迁移到前沿。取下玻板浸泡于0.85%~0.90%氯化钠溶液1~2小时后,覆盖洁净滤纸移至培养箱中过夜烤干。用考马斯亮蓝染色液染色至火箭峰出现,用甲醇-醋酸溶液脱色至背景清晰。准确测量火箭峰高,以标准品浓度的对数和相应的峰高作直线回归,得直线回归方程,将本品的峰高均值代入直线回归方程,求岀本品浓度。每1次人用剂量多糖含量应不低于30μg。 3.3.3.4 O-乙酰基含量 每1次人用剂量应为0.061~0.091μmol(通则3117)。 3.3.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5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6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025μg多糖,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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