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用白喉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制成。用于经白喉疫苗全程免疫后的青少年及成人加强免疫和供预防白喉的应急使用。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2.1项进行。 2.2 类毒素原液 2.2.1 制造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2.2.1~2.2.3项进行。 2.2.2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3 保存及有效期 按“吸附白喉疫苗”中2.2.5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佐剂配制 2.3.1.1 配制氢氧化铝可用三氯化铝加氨水法或三氯化铝加氢氧化钠法,用氨水配制时需透析除氨后使用。 2.3.1.2 配制成的氢氧化铝原液应为浅蓝色或乳白色的胶体悬液,不应含有凝块或异物。 2.3.1.3 氢氧化铝原液应测定氢氧化铝及氯化钠含量。 2.3.2 吸附类毒素的配制 按适宜的方法配制,使每1ml半成品含白喉类毒素4Lf,且纯度应不低于2000Lf/mg蛋白氮,氢氧化铝含量不高于2.5mg/ml,可知0.05~0.1g/L的硫柳汞作为抑菌剂,补加氯化钠至8.5g/L。 2.3.3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3 规格 每瓶0.5ml、1.0ml、2.0ml、5.0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类毒素原液检定 3.1.1 pH值 应为6.6-7.4(通则0631)。 3.1.2 絮状单位(Lf)测定 依法检查(通则3506),应符合规定。 3.1.3 纯度 每1mg蛋白氮应不低于2000Lf。 3.1.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5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瓶原液取样,等量混合,用0.85%~0.90%氯化钠溶液稀释成50Lf/ml,用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5ml,观察30天。前5天注意观察注射局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观察期间每只动物体重不得持续下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应比注射前增加,注射局部无坏死,无连片脱皮、无脱毛,后期不得有麻痹症状。 3.1.6 毒性逆转试验 每瓶原液取样,用PBS(pH7.0~7.4)分别稀释至30~50Lf/ml,置37℃42天,用体重2.0kg左右的家兔2只,于每只家兔背部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原液各0.1ml及25倍稀释的锡克试验毒素0.1ml,另注射0.1ml PBS作为阴性对照,于72小时判定结果。原液注射部位红肿反应直径应不高于15mm,锡克毒素反应应为阳性,阴性对照应无反应。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进行:(1)疫苗注射动物应产生抗体(同3.3.4效价测定);(2)疫苗用批准的方法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做絮状试验(通则3506),应出现絮状反应;(3)疫苗经解聚液进行解吸附处理后取上清液,做凝胶免疫沉淀试验(通则3403),应出现免疫沉淀反应。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振摇后为乳白色均匀悬液,无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铝含量 应不高于0.43mg/剂(通则3106)。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3.3.4 硫柳汞含量 应不高于0.05mg/剂(通则3115)。 3.3.3.5 游离甲醛含量 应不高于0.1mg/剂(通则3207第一法)。 3.3.4 效价测定 每1次人用剂量中白喉类毒素效价应不低于2IU(通则3505)。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6 特异性毒性检查 每亚批取样,等量混合,用体重250~350g豚鼠4只,每只腹侧皮下注射2.5ml,观察30天,注射部位可有浸润,经5~10天变成硬结,30天可吸收不完全。在第10天、第20天、第30天分别称体重,到期每只动物体重比注射前增加,豚鼠无晚期麻痹者评为合格。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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