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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

来源:三部   分类:总论   页码:41  
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
1 概述 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系指釆用各种单克隆抗体筛选技术、重组DNA技术及细胞培养技术制备的单克隆抗体治疗药物,包括完整免疫球蛋白、具有特异性靶点的免疫球蛋白片段、基于抗体结构的融合蛋白、抗体偶联药物等。其作用机制是通过与相应抗原的特异性结合,从而直接发挥中和或阻断作用,或者间接通过Fc效应子发挥包括抗体依赖和补体依赖细胞毒作用等生物学功能。 本总论是对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由于此类制品种类较多,本总论内容重点阐述以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制备的IgG型单克隆抗体制品,但其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及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类重组单克隆抗体类生物治疗药物及其体内诊断药品。具体品种还应同时符合“人用重组DNA蛋白制品总论”与抗体制品相应各论的要求。 2 制造 2.1 基本要求 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具有复杂的质量属性,应在充分了解制品质量属性的基础上确定制品关键质量属性,以“质量源于设计” “风险评估”的原则和理念,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策略,并通过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制品质量可控。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的制造主要包括基因克隆、表达载体的制备、工程细胞的筛选及细胞库的建立、发酵或细胞培养及收获、目的蛋白的提取、纯化和制剂等过程。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关要求。细胞株的来源、管理及检定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和“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1.1 工艺验证 应采用经验证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依据制品的关键质量属性,确定关键工艺参数及其范围,以确保工艺过程的重现性以及制品质量的批间一致性。 生产工艺验证应至少包括生产工艺的一致性、感染性因子灭活或去除、非内毒素热原、制品相关杂质和工艺相关杂质的去除、纯化用材料(如色谱柱填料)的重复使用性的可接受限度、制品质量属性批间一致性、抗体偶联药物的偶联方法或基于品种质量属性的其他抗体修饰方法,以及对生产中所需一次性材料的监控等。 2.1.2 特性分析 应采用现有先进的分析手段,从物理化学、免疫学、生物学等角度对制品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以反映目标产品内在的天然质量属性。抗体特性分析至少包括结构完整性、亚类、氨基酸序列、二级结构、糖基化修饰、二硫键、特异性、亲和力、特异的生物学活性和异质性,以及是否与人体组织有交叉反应等。对于通过片段化或偶联修饰的制品,要确定使用的工艺对抗体质量属性的影响,并建立特异的分析方法。此外,还需采用合适的方法评价制品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生产工艺验证、关键质量属性的确认以及质量标准的建立均有赖于对制品特性分析数据的不断积累。特性分析一般在研发阶段即应进行,并通过生产工艺的优化,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足够批次制品的周期性监测加以完善。 2.1.3 生物学活性测定 依据单克隆抗体预期的、潜在的作用机制或工作模式(可能不限于一种),建立相应生物学分析方法。 2.1.4 参比品 选择已证明足够稳定且适合临床试验的一个(多个)批次,或用一个代表批次作为参比品,用于鉴别、理化和生物学活性等各种分析,并应按特性分析要求进行全面分析鉴定。 2.1.5 中间产物 生产工艺的设定应优先采用连续不间断的生产方式,如需贮存中间产物,应对中间产物的贮存条件进行验证,证明该贮存条件不影响后续工艺用物料的质量指标和制品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2.1.6 批次的确定 制品批次的确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制品的批次应贯穿整个工艺过程并易于追溯,以保证每批制品的加工处理过程是一致的。 2.1.7 工艺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应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应对变更前后的制品进行比较和评估,以证明变更前后制品的特性高度相似,并确保任何质量属性方面的改变对制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无负面影响。 2.2 工程细胞的控制 应分别建立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的两级管理细胞库。一般情况下主细胞库来自于细胞种子,工作细胞库来自主细胞库。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均应有详细的制备过程、检定情况及管理规定,并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和“人用重组DNA蛋白制品总论”的相关要求。 2.3 细胞培养和收获 细胞培养和收获可采用限定细胞传代至与其稳定性相符的最高代次后,单次收获产物的方式;也可采用限定细胞培养时间连续传代培养并多次收获的方式。在整个培养过程中,两种方式均需监测细胞的生长状况,并根据生产系统的特点确定监测频率及检测指标。应根据生产过程中培养、增殖和表达量一致性的研究资料,确定终止培养、废弃培养物以及摒弃收获物的技术参数。 每次收获后均应检测抗体含量、细菌内毒素及支原体。应根据生产过程及所用材料的特点,在合适的阶段进行常规或特定的外源病毒污染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对限定细胞传代次数的生产方式,采用适当的体外方法至少对3次收获物进行外源病毒检测。 应明确进入下一步工艺的收获液接收标准,并与监测步骤关联。如检测到任何外源病毒,应停止收获并废弃同一细胞培养的前期收获液,追溯并确定污染的来源。 2.4 纯化 可将多次收获的产物合并后进行纯化。纯化工艺应经验证,以证明能够有效去除/灭活可能存在的感染性因子,并能将制品相关杂质与工艺相关杂质去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验证结果证明工艺相关杂质已得到有效地控制或去除,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相关残留物的检定项目可不列入成品的常规放行检定中。应对工艺过程中微生物污染进行监控(如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检查等)。 2.5 原液 纯化的单克隆抗体经无菌过滤分装于中间贮存容器中,即成为原液。如需加入稳定剂或赋形剂,应不影响质量检定,否则应在添加辅料前取样进行原液检定。原液的检测项目取决于工艺的验证、一致性的确认和预期产品相关杂质与工艺相关杂质的水平。应采用适当方法对原液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应与参比品进行比较。原液的贮存应考虑原液与容器的相容性、原液的稳定性及保存时间,应通过验证确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2.6 半成品 制备成品前,如需对原液进行稀释或加入其他辅料制成半成品,应确定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检定项目和可接受的标准。 2.7 成品 原液或半成品经除菌过滤后分装于无菌终容器中并经包装后即为成品。将分装后的无菌容器密封,以防污染,如需冷冻干燥,先进行冷冻干燥再密封。 3 制品检定 应根据制品关键质量属性、对制品和工艺理解认识的积累和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相应质量控制策略。制品检定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经验证并符合要求。纳入质量标准的检定项目、可接受标准限度,应结合来自于临床前和(或)临床研究时多批样品的数据、用于证明生产一致性批次的数据、稳定性等研究数据来综合确定。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的质量检定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3.1 鉴别与一致性分析 3.1.1 鉴别 采用高度特异的、基于分子结构和(或)其他专属性的分析方法,对供试品进行鉴定。 根据制品特性,可选择适宜的方法,如毛细管区带电泳(CZE)、毛细管等点聚焦电泳(cIEF)、离子交换高效液相色谱(IEX-HPLC)、肽图、生物和(或)免疫学等方法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对供试品进行鉴定,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应将供试品与参比品比较。 3.1.2 糖基化修饰分析 关键质量属性中包含糖基化修饰的单克隆抗体制品,应在成品检定中对供试品的糖基化进行检测和控制。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如毛细管电泳(CE)或高效液相色谱(HPLC)等方法,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应将供试品与参比品进行比较。 3.2 纯度和杂质 3.2.1 分子大小变异体 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供试品分子大小变异体,采用非还原型或还原型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SDS-PAGE)或十二烷基硫酸钠-聚丙烯酰胺毛细管电泳(CE-SDS)、分子排阻色谱法(SEC-HPLC)等方法,对单体、聚合体或片段进行定量分析,如供试品具备Fc效应子功能,则还需关注非糖基化重链的情况。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2.2 电荷变异体 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供试品电荷变异体,如cIEF、IEX-HPLC ,疏水高效液相色谱(HIC-HPLC)、反相高效液相色谱(RP-HPLC)等方法,应尽可能对不同电荷变异体组分进行鉴别,并规定相应的可接受标准。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2.3 制品相关杂质 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供试品氧化产物、脱酰胺产物或其他结构不完整分子进行定量分析。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2.4 工艺相关杂质 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供试品宿主蛋白质、宿主细胞和载体DNA、蛋白A及其他工艺相关杂质进行检测。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3 效价 3.3.1 生物学活性 依据单克隆抗体预期、潜在的作用机制和工作模式(可能不限于一种),采用相应的生物学测定方法和数据分析模式,并将供试品与参比品进行比较。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3.2 结合活性 依据单克隆抗体预期的作用靶点和作用机制,采用相应的结合活性测定方法和数据分析模式,并将供试品与参比品进行比较。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4 含量 根据制品质量属性建立品种特异的含量测定方法,如确定供试品280nm的特异消光系数,采用分光光度法进行总蛋白质含量测定,并建议采用第二种含量测定的绝对溯源方法进行验证。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5 其他检定 3.5.1 外观及性状 冻干粉应为白色、类白色或淡黄色饼状疏松体。注射液或复溶的冻干粉其澄明度和颜色检查应符合相关制品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存在肉眼可见的不溶性颗粒。 3.5.2 复溶时间 根据规定的取样量,加入标示量体积的溶剤,冻干粉应该在限定的时间里完全溶解,平均和最长的溶解时间均应符合规定。 3.5.3 pH值 依法测定(通则0631),应符合规定。 3.5.4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240mOsmol/kg,对稀释使用的样品也适用。 3.5.5 装量/装量差异 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装量检查(通则0102) 或装量差异检查(通则0102)的规定。 3.5.6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除眼用制剂或另有规定外,每瓶≥10μm 的颗粒不超过6000个,每瓶≥25μm的颗粒不超过600个。 3.5.7 可见异物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5.8 水分 依法测定(通则0832),除另有规定以外,冻干粉残留水分应不高于3.0% 。 3.5.9 无菌检查 釆用薄膜过滤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5.10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符合规定。 3.5.11 异常毒性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应进行异常毒性检查(通则1141)并符合规定。 3.6 修饰抗体的检测 根据所修饰抗体的类型、修饰特性,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检测,或与参比品进行比较,对修饰效果、比率或相关特殊的工艺杂质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供试品测定结果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应符合“生物制品贮藏和运输规程”规定,成品应在适合的环境条件下贮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标签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标签标示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每瓶或每毫升的活性单位(如必要); (2) 每瓶单克隆抗体含量或蛋白质含量; (3) 每瓶标示体积; (4) 冻干制剂复溶液体的名称、体积及复溶后的使用期限; (5) 使用前进行适量稀释(如果需要); (6)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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