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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

来源:三部   分类:生物制品通则   页码:14  
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抗毒素及抗血清生产用马、骡的检疫,免疫与饲养管理。 马匹的饲养管理中免疫区及检疫区应严格划分,其设备、用具应固定专用,禁止外来人员与牲畜进入该区。马匹的检疫、饲养管理、治疗及剖检等工作的一切技术事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兽医负责。 —、马匹选购 1. 马匹的选购 (1) 马匹应无任何传染病,体质健康,营养程度中等以上,年龄以4~15岁为宜。不得采购青毛、全白等淡色的马匹用于生产治疗和预防制品。 (2) 不得在疫病流行的地区采购马匹。 (3) 采购马匹后,应对马匹进行鼻疽菌素点眼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布氏杆菌病及马传染性贫血等检查。 (4) 使用过青霉素及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人血液制品的马匹不得购入。 2. 选好马匹应予隔离,可进行破伤风预防接种。 3. 运输马匹应有专人护送,并注意安全。车运时应先检查和消毒车厢。 二、马匹检疫 1. 新马的检疫 (1) 新马直接进入检疫区应进行编号、烙印、检疫、调教及必要的预防接种。 (2) 检疫期为3 个月。在检疫期间,除做系统临床观察外,并进行下列各项检查,方法及判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有关检疫规定执行。 ① 鼻疽采用鼻疽菌素点眼试验。必要时可做其他变态反应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 ② 马传染性贫血采用补体结合试验或琼脂扩散试验,亦可采用荧光抗体试验。 ③ 布氏杆菌病采用试管凝集试验。 ④ 必要时应进行马副伤寒性流产检查,采用试管凝集试验。 必要时做其他传染病检查及一般常规检查。 2. 免疫马匹每年检查鼻疽1~2次,检查马传染性贫血至少2次(蚊蝇活动季节前后各1 次)。必要时也应做其他传染病及恶性肿瘤检查。 3. 检疫结果为可疑或阳性的马匹,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不得用于生产。 三、马匹免疫及采血 1. 免疫用马匹 (1) 用于免疫采血的马匹必须符合本规程一、二项规定。 (2) 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患时,必须立即停止免疫采血。 (3) 免疫不成功的马匹可淘汰,或在不产生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转用于其他种类抗原免疫。 (4) 用于抗毒素或抗血清生产的马匹不得使用青霉素或链霉素。 2. 抗原与佐剂 (1) 免疫用抗原应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细菌抗原、病毒抗原及精制类毒素或毒素,必要时也可用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的抗原或抗原聚合体免疫。 (2) 种类不同的抗原应有明显的标记,予以严格区分。 (3) 抗原应妥善保存于8℃以下避光处,分装和配制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凡发现染菌者应予废弃。 (4) 凡装过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抗原的容器和注射器等须经消毒处理后再洗刷。 (5) 免疫用佐剂应优质、安全、高效、无抗原性,并不得含人体大分子成分。 3. 免疫及采血 操作时应严格迸行核对,采血应尽可能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1) 基础免疫 马匹在超免疫前应给予基础免疫,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疫程序。 (2) 超免疫 根据基础免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超免疫程序及采血计划。 (3) 采血 免疫成功的马匹可进行采血,采用单采血浆机或人工采集血浆,人工采集血浆时应至少在D级条件下进行血浆分离。采集血清的效价应不低于各论要求。采血量应根据马匹体重及健康状况确定。所采血液应含适宜的抗凝剂。 采血马匹应于采血前至少6 小时以内不喂精料。黄疸严重及其他患重病马均不得采血。 四、血浆分离 1. 防腐剂的使用要求 (1) 在确定有效抑菌浓度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防腐剂的使用;防腐剂添加应按照有效抑菌浓度的范围采用最小加量。 (2) 血浆采集如需添加防腐剂,应尽可能与生产过程采用同一种防腐剂,如添加两种防腐剂应在成品中分别检测并规定限度要求。 2. 血浆分离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尽量做到每匹马的血浆单独分离。血浆应做效价检测并抽样做无菌检查,血浆中可加适宜的防腐剂,保存于2~8℃避光处。 3. 分离血浆时,发现严重溶血或严重黄疸者应予废弃。 4. 发现患传染性贫血的马匹应追查,前次检疫以后的血浆及被该血桨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患恶性肿瘤或马鼻疽的马匹应追查,发现患病前3个月内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 5. 凡与血液及血浆直接接触的器皿、用具及溶液等均应无菌,并应注意不染有热原或含有毒性物质。 6. 加入血液或血浆中的化学试剂,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或国家其他相关标准。 7. 马匹免疫血清及血浆的效价可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结果应与通则中各有关抗毒素或抗血清效价测定法的测定结果相符合。 8. 破伤风抗毒素、肉毒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和蛇毒血清制品血浆的保存应不超过5年;原液如需保存,应规定有效期。 五、马匹管理 1. 应给予免疫马匹富含蛋由质和维生素的饲料,每马日料量含可消化蛋白质不得低于720g(约需精料4kg)。马匹应适当运动。马厩、运动场、饲槽、水槽及马匹体表应保持清洁卫生。马厩、运动场等应定期消毒。马匹应定期称体重及削蹄。工作人员要爱护马匹,注意马匹的健康状况。 2. 应注意马匹饲养管理区的安全。饲草贮存场地禁止烟火。注意防止草料霉烂。 3. 马匹患非传染性疾病时,须经兽医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免疫或采血。 4. 发现马匹有传染病时,依下列原则处理,并制定详尽的防治措施。 (1) 对早期检出的病马、阳性马应立即处理;对可疑马进行隔离观察;对阴性马进行有效地预防。 (2) 改善马群营养,加强管理。 (3) 凡属烈性传染病,阳性马尸体应予焚烧或深埋,其粪便和环境应严格进行消毒,搜索疫源,杜绝传染,并应立即上报及与当地兽医机关联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5. 凡属下列情况的免疫马匹可予全采血: (1) 免疫反应严重、体质衰弱不能持续免疫者; (2) 非传染性疾病救治无效者; (3) 肝脏破裂者; (4) 其他特殊情况者。 6. 剖检 全采血马匹或病死马匹(不包括传染病),均须分别于专设解剖室内经兽医剖检后处理,必要时微病理检查。凡经剖检证实有传染病或恶性肿瘤等马匹的血液或血浆应予废弃。马匹尸体的处理应按国家农业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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