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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

来源:四部   分类:通则   页码:121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
溶出度系指活性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普通制剂在规定条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在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肠溶制剂及透皮贴剂等制剂中也称释放度。 仪器装置 第一法(篮法) (1)转篮 分篮体与篮轴两部分,均为不锈钢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其形状尺寸如图1所示。篮体A由方孔筛网(丝径为0.28mm±0.03mm,网孔为0.40mm±0.04mm)制成,呈圆柱形,转篮内径为20.2mm±1.0mm,上下两端都有封边。篮轴B的直径为9.75mm±0.35mm, 轴的末端连一圆盘,作为转篮的盖;盖上有一通气孔(孔径为2.0mm±0.5mm);盖边系两层,上层直径与转篮外径相同,下层直径与转篮内径相同;盖上的3 弹簧片与中心呈120°角。 (2)溶出杯 一般由硬质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底部为半球形的1000ml杯状容器,内径为102mm±4mm(圆柱部分内径最大值和内径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0.5mm),高为185mm±25mm;溶出杯配有适宜的盖子,盖上有适当的孔,中心孔为篮轴的位置,其他孔供取样或测量温度用。溶出杯置恒温水浴或其他适当的加热装置中。 (3)篮轴与电动机相连,由速度调节装置控制电动机的转速,使篮轴的转速在各品种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均不能产生明显的晃动或振动(包括装置所处的环境)。转篮旋转时,篮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离均不得大于2mm,转篮下缘的摆动幅度不得偏离轴心1.0mm。 (4)仪器一般配有6套以上测定装置。 第二法(桨法) 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第一法相同。搅拌桨的下端及桨叶部分可涂适当的惰性材料(如聚四氟乙烯),其形状尺寸如图2所示。桨杆对称度(即桨轴左侧距桨叶左边缘距离与桨轴右侧距桨叶右边缘距离之差)不得超过0.5mm,桨轴和桨叶垂直度90°±0.2°;桨杆旋转时,桨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 、B 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超过0.5mm。 第三法(小杯法) (1)搅拌桨 形状尺寸如图3所示。桨杆上部直径为9.75mm±0.35mm,桨杆下部直径为6.0mm±0.2mm;桨杆对称度(即桨轴左侧距桨叶左边缘距离与桨轴右侧距桨叶右边缘距离之差)不得超过0.5mm,桨轴和桨叶垂直度90°±0.2 °;桨杆旋转时,桨轴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超过0.5mm。 (2)溶出杯 一般由硬质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底部为半球形的250ml杯状容器,其形状尺寸如图4所示。内径为62mm±3mm(圆柱部分内径最大值和内径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0.5mm),高为126mm±6mm, 其他要求同第一法(2)。 (3)桨杆与电动机相连,转速应在各品种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其他要求同第二法。 第四法(桨碟法) 方法1 搅拌桨、溶出杯按第二法,溶出杯中放入用于放置贴片的不锈钢网碟(图5)。网碟装置见图6。 方法2 除将方法1的网碟换成图7所示的网碟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方法1相同。 第五法(转筒法) 溶出杯按第二法,但搅拌桨另用不锈钢转筒装置替代。组成搅拌装置的杆和转筒均由不锈钢制成,其规格尺寸见图8。 测定法 第一法和第二法 普通制剂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转篮或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 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供试品6片(粒、袋),如为第一法,分别投入6个干燥的转篮内,将转篮降入溶出杯中;如为第二法,分别投人6个溶出杯内(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入规定的沉降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沉降篮的形状尺寸如图9所示)。注意避免供试品表面产生气泡,立即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实际取样时间与规定时间的差异不得过±2%),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转篮或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需多次取样时,所量取溶出介质的体积之和应在溶出介质的1%之内,如超过总体积的1%时,应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7℃±0.5℃的溶出介质,或在计算时加以校正),立即用适当的微孔滤膜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内完成。取澄清滤液,照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照普通制剂方法操作,但至少采用三个取样时间点,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7℃±0.5℃的溶出介质,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内完成。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溶出量。 肠溶制剂 按方法1或方法2操作。 方法1 酸中溶出量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0.1mol/L盐酸溶液750ml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取供试品6片(粒)分别投入转篮或溶出杯中(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入规定的沉降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注意避免供试品表面产生气泡,立即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2小时后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出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酸中溶出量。 其他操作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普通制剂。 缓冲液中溶出量 上述酸液中加入温度为37℃±0.5℃的0.2mol/L磷酸钠溶液250ml(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继续运转45分钟,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时间,在规定取样点吸取溶出液适量,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每片(粒)的缓冲液中溶出量。 方法2 酸中溶出量 除另有规定外,量取0.1mol/L盐酸溶液900ml,注入每个溶出杯中,照方法1酸中溶出量项下进行测定。 缓冲液中溶出量 弃去上述各溶出杯中酸液,立即加入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取0.1mol/L盐酸溶液和0.2mol/L磷酸钠溶液,按3:1 混合均匀,必要时用2mol/L盐酸溶液或2mol/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值至6.8)900ml,或将每片(粒)转移入另一盛有温度为37℃±0.5℃的磷酸盐缓冲液(pH6.8)900ml的溶出杯中,照方法1缓冲液中溶出量项下进行测定。 第三法 普通制剂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15mm±2mm。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介质的体积150~250ml,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当品种项下规定需要使用沉降装置时,可将胶囊剂先装入规定的沉降装置内;品种项下未规定使用沉降装置时,如胶囊剂浮于液面,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丝轻绕于胶囊外壳)。以下操作同第二法。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6mm 处。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照第三法普通制剂方法操作,其余要求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第四法 透皮贴剂 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预温至32℃±0.5℃;将透皮贴剂固定于两层碟片之间(方法1)或网碟上(方法2 ),溶出面朝上,尽可能使其保持平整。再将网碟水平放置于溶出杯下部,并使网碟与桨底旋转面平行,两者相距25mm±2mm,按品种正文规定的转速启动装置。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出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2℃±0.5℃的溶出介质。 其他操作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第五法 透皮贴剂 分别量取溶出介质置各溶出杯内,实际量取的体积与规定体积的偏差应在± 1%范围之内,待溶出介质预温至32℃±0.5℃;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述进行准备,除去贴剂的保护套,将有黏性的一面置于一片铜纺上,铜纺的边比贴剂的边至少大lcm将贴剂的铜纺覆盖面朝下放置于干净的表面,涂布适宜的胶黏剂于多余的铜纺边。如需要,可将胶黏剂涂布于贴剂背面。干燥1分钟,仔细将贴剂涂胶黏剂的面安装于转筒外部,使贴剂的长轴通过转筒的圆心。挤压铜纺面除去引入的气泡。将转筒安装在仪器中,试验过程中保持转筒底部距溶出杯内底部25mm±2mm, 立即按品种正文规定的转速启动仪器。在规定取样时间点,吸取溶出液适量,及时补充相同体积的温度为32℃±0.5℃的溶出介质。同法测定其他透皮贴剂。 其他操作同第一法和第二法项下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以上五种测定法中,当采用原位光纤实时测定时,辅料的干扰应可以忽略,或可以通过设定参比波长等方法消除;原位光纤实时测定主要适用于溶出曲线和缓释制剂溶出度的测定。 结果判定 普通制剂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 (2)6片(粒、袋)中,如有1~2 片(粒、袋)低于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3)6片(粒、袋)中,有1~2 片(粒、袋)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时,应另取6片(粒、袋)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1~3 片(粒、袋)低于Q, 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中,每片(粒)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未超出规定范围; (2)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2 片(粒)超出规定范围,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10%,且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3)6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2 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 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且其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在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如有1~3 片(粒)超出规定范围,其中仅有1片(粒)超出规定范围的10% ,但未超出规定范围的20 %,且其平均溶出量未超出规定范围。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超出规定范围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其中超出规定范围10%是指: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不低于低限的-10% ,或不超过高限的+10%;每个时间点测得的溶出量应包括最终时间测得的溶出量。 肠溶制剂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酸中溶出量 (1)6片(粒)中,每片(粒)的溶出量均不大于标示量的10%; (2)6片(粒)中,有1~2 片(粒)大于10%,但其平均溶出量不大于10% 。 缓冲液中溶出量 (1)6片(粒)中,每片(粒)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除另有规定外,Q应为标示量的70%; (2)6片(粒)中仅有1~2 片(粒)低于Q ,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3)6片(粒)中如有1~2 片(粒)低于Q ,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时,应另取6片(粒)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中有1~3 片(粒)低于Q,其中仅有1片(粒)低于Q-10%,但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Q。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透皮贴剂 除另有规定外,同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溶出条件和注意事项】 (1)溶出度仪的适用性及性能确认试验 除仪器的各项机械性能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用溶出度标准片对仪器进行性能确认试验,按照标准片的说明书操作,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片的规定。 (2)溶出介质 应使用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溶出介质,除另有规定外,室温下体积为900ml,并应新鲜配制和经脱气处理;如果溶出介质为缓冲液,当需要调节pH 值时,一般调节pH值至规定pH值±0.05之内。 (3)取样时间 应按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取样时间取样,自6杯中完成取样的时间应在1分钟内。 (4)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或干混悬剂的投样应在溶出介质表面分散投样,避免集中投样。 (5)如胶囊壳对分析有干扰,应取不少于6粒胶囊,除尽内容物后,置一个溶出杯内,按该品种项下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空胶囊的平均值,作必要的校正。如校正值大于标示量的25%,试验无效。如校正值不大于标示量的2% ,可忽略不计。 ---------------- ①11μm±0.5μm厚惰性多孔纤维素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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