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对其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025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经评估,涉及审批类变更的,应在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提出,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补充申请审批完成后,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药典委 202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