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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

来源:三部   分类:生物制品通则   页码:10  
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
本规程仅适用于生物制品的注射剂,而生物制品的胶囊剂、片剂、散剂、滴眼剂、栓剂及其他剂型的分装要求和实际装量等,均按“制剂通则”(通则0102) 中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管理部门认可 待分装、冷冻干燥(以下简称冻干)的半成品,须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或检定,对符合质量标准者,发出分装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分装或分装冻干,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二、分装、冻干用容器及用具 1. 分装、冻干制品的最终容器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的标准。分装容器及用具的清洁、灭菌处理工艺应经验证并确保达到清洁、灭菌效果。 2. 凡接触不同制品的分装容器及用具必须分别清洗。抗血清类制品、血液制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等分装用具必须专用。 三、分裝、冻干车间及设施 1. 分装、冻干车间及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 分装、冻干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设备表面便于清洁消毒,与制品直接接触部件便于拆卸、清洁、灭菌和再利用。 3.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同一分装间和分装、冻干设施进行分装、冻干: (1) 不同给药途径的疫苗; (2) 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 (3) 减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4) 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处理前与后的血液制品。 4. 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和分装、冻干设施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效果应定期验证。 四、人员 1. 直接参加分装、冻干的人员,每年至少应做1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毒性肝炎或其他有污染制品危险的传染病者,应禁止参加分装、冻干工作。 2. 进入分装区域的人员应严格限定数量,分装人员应经严格培训考核。 五、待分装半成品的规定 1. 除另有规定外,半成品自配制完成至分装的放置时间应不超过规定的检定时间。 2. 待分装制品的标签必须完整、明确,品名和批号须与分装通知单完全相符;存放制品的容器应密封且无破损。 3. 待分装制品的存放和运输应采取严密的防污染措施。 六、分装要求 1. 分装设备和无菌灌装工艺应经验证;除菌过滤系统应进行完整性测试的验证。 2. 分装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或混批。分装规格或制品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不得在同室同时分装。 3. 分装过程应严格按照无菌搡作的要求进行,应进行全过程的微生物和悬浮粒子动态监测并符合要求。 4. 除另有规定外,制品应尽量采用原容器直接分装,同一容器的制品,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分装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不同亚批制品的分装和冻干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的规定。 5. 液体制品分装后立即密封,冻干制品分装后应立即冻干。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减压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容器密闭性检查。 6. 活疫苗及其他对温度敏感的制品,在分装过程中制品的温度应根据相关验证试验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除另有规定外,分装后的制品应尽快移入2~8℃冷库贮存。 7. 混悬状制品或含有吸附剂的制品,在分装过程中应保持均匀。 8. 分装所用最终容器及瓶塞,应不影响内容物的生物学效价、澄明度、pH值和渗透压。 9. 制品实际分装量 瓶装制品的实际装量应多于标签标示量,应根据所选用最终容器的尺寸,以及待分装制品溶液黏度的不同,适度补加装量,以保证每瓶的抽出量不低于标签上所标示的数量。如,分装100ml者可补加4.0ml;分装50ml者可补加1.0ml;分装20ml者可补加0.60ml;分装10ml者可补加0.50ml;分装5ml者可补加0.30ml;分装2ml者可补加0.15ml;分装1ml者可补加0.10ml;分装0.5ml者可补加0.10ml。 预装式注射器制品的实际装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七、冻干要求 1. 冻干设备及工 艺应经验证,应根据制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选择相适应的冻干工艺参数,冻干工艺应按实际冻干批量进行验证。冻干过程应有自动扫描记录。冻干全过程应严格无菌操作。 2. 真空封口者应在成品检定中测定真空度。充氮封口应充足氮量,氮气标示纯度应不低于99.99%。 八、分装、冻干标识和记录 1. 分装后之制品要按批号填写分装、冻干卡片,注明制品名称、批号、亚批号、规格、数量、分装日期等,并应立即填写分装和冻干记录,并有分装、冻干、熔封、加塞、加铝盖等主要工序中直接操作人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名。 2. 分装记录应包括容器具、分装器具、过滤器的灭菌记录和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结果。 九、抽样、检定 成品应每批抽样迸行全检,如分亚批,应根据亚批编制的情况确定各亚批需分别进行检测的项目。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分装过程的前、中、后三个阶段或从冻干柜不同层中抽取样品。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成品检定部分项目可在贴签或包装前抽样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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